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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質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地質及其相關之研究。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進行地質及其相關之研究。
主管機關得委託機關(構)、團體、學校、個人為前二項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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