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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石油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石油煉製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前項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置石油蒸餾、精煉及摻配設備。
二、設置或租用符合第二十四條所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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