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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石油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49條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所稱情節重大,係指本法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違反規定,致生公共危險者。
二、違反規定,有事實足認不能於九十日內改善者。
三、一年內違反同一規定事項達三次者。
四、一年內經處罰累積達六次者。
五、違反規定煉製、輸入、銷售油品一次達二○○公秉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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