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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代檢機構代行檢查業務主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工業技師資格,曾從事機械或設備相關工作五年以上者。
二、具有機械或設備甲級技術士資格,曾從事機械或設備相關工作五年以上者。
三、專科以上學校有關工程科系畢業,曾從事機械或設備之檢查、設計或管理五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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