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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代檢機構應於每年三月底前編製前一年業務執行及收支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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