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申請火藥庫設置或變更,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一、使用爆炸物之地點、火藥庫位置及安全距離圖。二、建築配置構造圖(平面、立面及剖面圖)及施工說明。三、建庫用地之土地使用證明書件,在坑道內設置坑道式火藥庫時,應附該坑口土地使用證明書件。四、儲存爆炸物種類及數量。五、工程承攬合約書或需使用爆炸物期限證明文件。六、火藥庫興建工程起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