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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申請土石採取許可、展限、減區或更正、變更,經駁回其申請者,原繳之審查費、勘查費不予退還;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而不受理者,原繳之審查費、勘查費應予退還;經受理申請而未辦理現場會勘即遭駁回者,退還所繳之勘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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