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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4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勘查、登記或核發證照,應收取審查費、勘查費、證照費或登記費;其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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