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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土石採取人申請土石採取區減區或更正時,應檢具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書件。
其為更正者,並應加具同條項第四款規定之書件。
二、土石採取區新舊關係圖。
三、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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