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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土石採取人依第六條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應於期滿六個月前為之。
但土石採取許可期限在一年以內者,應於期滿二個月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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