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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礦務局局長兼任;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經濟部礦務局聘請學者專家、礦業權者代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及礦場作業人員代表兼任,任期均為二年,任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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