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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60條

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所保管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以毀損財物之市價為標準,按各財物規定壽限及其已使用時間折舊計算,其折舊低於百分之三十時均按百分之三十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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