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本局總收文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拆封、編號外,尤須注意下列各項: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納科在來文上簽收或掣給收據,然後再行分辦。二、來文拆封後為密件者,應依密件送秘書室由指定之人員簽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