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法務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年度立法計畫之研訂事項。二、法規案件修訂之審議事項。三、法規動態之登記,統計及管制事項。四、法令之闡釋、訴願答辯及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五、業務行政涉及法令之審議事項。六、法規資料之蒐集、建立及研究事項。七、法規整理及彙編事項。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