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下列時間為原則:一、最速件隨到隨辦。二、速件不超過三天。三、普通件不超過六天。四、人民申請案件除有關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者,其處理時限得另訂之,餘均以最速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