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配合桃園地區及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進(出)口商品檢驗及度政業務需要,本分局設桃園辦事處及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各置綜理業務主管一人,由本分局正式編制人員派兼,承分局長之命辦理有關報驗發證、檢驗及度政等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