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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第六課置課長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一、受理各類報驗發證業務之推行及管理事項。
二、應施檢驗商品申請免驗案件之核辦及追蹤管理事項。
三、核發各類證書使用之鋼印、驗對驗訖章、取樣章等管理事項。
四、檢驗商品核發各項證書與不合格通知書及單照、證書之保管事項。
五、檢驗不合格及違規案件之調查處理事項。
六、各類規費之核計、催繳事項。
七、出口商品港口驗對事項。
八、應施檢驗商品之廠商印鑑卡之核辦、輸出品產地證明書及UL標籤查驗證明書之核發。
九、各類標識之領取、管理、分配與使用、統計事項。
十、檢驗制度、檢驗行政之研究、改進與建議事項。
十一、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等事項。
十二、標準資料之提供、消費者服務與業者意見調查及聯繫溝通等事項。
十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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