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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44條

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因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逾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秘書室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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