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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下列時間為原則: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天。
三、普通件不超過六天。
四、人民申請案件除有關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者,其處理時限得另訂之,餘均最速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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