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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本分局收發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拆封、編號外須注意下列事項: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納在來文註明或發給收據後,再行分辦。
二、如來文封套上未註明密件,拆封後始發覺為密件者,仍依密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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