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復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所訂時限內辦結者,得按下列展期之規定辦理:一、展期天數七日以內者,由單位主管核定。二、展期天數逾七日者應由分局長核定。三、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函知來文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