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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配合斗六、嘉義地區國內產銷及輸出與輸入商品檢驗及度政業務需要,本分局設斗六及嘉義辦事處,並得於重要港口或地點設辦事處或工作站,各置綜理業務主管一人,由本分局正式編制人員派兼,承分局長之命令辦理有關報驗發證、檢驗及度政等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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