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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商標權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分六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商標移轉、變更、授權、設定質權、禁止處分之登記,商品減縮案、註冊分割案之審查,商標註冊證之核發,預算之編列等一般行政業務,商標諮詢、查詢、影印閱卷等為民服務工作及其他有關商標業務之管理事項。
二、第二科:化學、油漆、顏料、工業用油脂、藥品、食品、飲料、酒、煙草等類商品之商標、團體商標及一案多類申請註冊案與延展註冊申請案之審查、行政爭訟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第三科:清潔劑、化粧品、普通金屬、金屬建材、醫療器材、地毯、樂器、家具、皮革、傘杖、紡織、服飾等類商品之商標、團體商標及一案多類申請註冊案與延展註冊申請案之審查、行政爭訟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第四科:文具商品、農工機械、用具、電腦、通訊、光學器具、冷凍、空調、照明設備等電器、運輸工具、火器、爆裂物、鐘錶、家庭及廚房用具等類商品之商標、團體商標及一案多類申請註冊案與延展註冊申請案之審查、行政爭訟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第五科:廣告、企業管理、金融、營建、通訊、運輸、教育、娛樂、法律、餐飲、醫療服務等類商標、團體標章、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一案多類申請註冊案與延展註冊申請案之審查、行政爭訟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第六科:商標法規、制度之研擬,司法機關囑託鑑定事項,商標、團體標章、證明標章之異議案、評定案、廢止案等之審查、行政爭訟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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