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本局財產應由秘書室設置財產管理檔(卡),將財產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價格及其他有關事項列管登記,並應會同相關單位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盤點,盤點之數量應與帳冊相符;各單位使用之財產,應指定專人負責財產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