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復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所定時限內辦理完畢者,得按下列展期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斟酌核定:一、一般公文展期天數七日以內者,由主管科長核定;逾七日至三十日以內者,由單位主管核定;逾三十日以上者,由機關首長核定。二、限期公文因故不能依限辦理完畢者,應先通知來文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