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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從事商標高級審查官工作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從事商標審查官工作三年以上,或本辦法施行前本局聘用之專業人員曾從事商標審查工作八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
二、經商標高級審查官專業訓練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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