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查專利、商標案件,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聘用之專業人員得依其資格分別從事專利高級審查官、商標高級審查官、專利審查官、商標審查官、專利助理審查官及商標助理審查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