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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預先簽到或簽退者一經查覺以曠職登記,委託他人或代替他人簽到或簽退者,如經查覺簽報部長予以記過之處分,原委託人或被代替簽到(退)人並以曠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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