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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40條

本部職員無故不上班或上班後擅離職守者為曠職,曠職人員應按規定扣薪,曠職繼續達十日或一年內累計達三十日者,記大過乙次,仍繼續曠職者,再記大過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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