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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本部各司、處、室、會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或單位之業務,得先派員與有關機關面商或電話洽商;其不能商獲一致意見者,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開會商討;會商仍不能取得協議時,再簽報部次長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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