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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凡本部核定事項,明定可由部屬各機關代辦部稿者,應送由有關司處室會核呈判,發文後原稿退回主辦單位歸檔,另以副本或抄件分送會稿單位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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