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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各司、處、室、會處理授權範圍事項,分負左列責任:一、各司、處、室、會處理授權事項,如有過失或逾越權限因而貽誤者,應負行政上及法律上之責任。
二、例行文件處理之錯誤,由各司、處、室、會主管負責。
三、引用法令例案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應連帶負責。
四、引用數字之錯誤,除由主辦單位主管及擬稿人員負責,會辦單位主管及經辦人員應連帶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經辦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及有關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文件繕寫之錯誤,由承繕人及校對人負責。
七、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負責。
八、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上之分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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