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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各司、處、室、會主管在其負責範圍內,除認為案情特殊或情況重要有請示必要者外,得承辦部稿代行,或以司、處、室、會名義逕行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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