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構)或單位之主管推薦。非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推薦。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經濟專業獎章推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其推薦表格式,如附表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