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及瓦斯組分三科辦事;其職掌如下:一、石油業務科:(一)石油政策、法規、供需計畫與稅制之研議及推動事項。
(二)緊急時期石油處置事項。
(三)石油煉製業、輸入業、輸出業、批發業、石油相關再生能源生產業之督導及檢查事項。
(四)石油煉製業、輸入業石油安全存量查核事項。
(五)政府儲油之規劃、執行事項。
(六)油氣探勘開發獎勵、開發技術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七)石油基金收取、退費、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八)溶劑油與潤滑油輸入、銷售流量之查核及管理事項。
(九)其他石油業務事項。
二、石油設施科:(一)油庫、石油管線、加油站與其他石油設施圖資管理系統之建立及維護事項。
(二)加油(氣)站與漁船加油站經營之督導、檢查及輔導事項。
(三)加油(氣)站、漁船加油站及自用加儲油(氣)設施用地條件法規之研擬事項。
(四)加油(氣)站、漁船加油站及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漁船加油站用地條件法規之解釋事項。
(五)航空站、商港、工業專用港加儲油(氣)設施設置之督導及檢查事項。
(六)違法煉製、輸入、銷售行為處分相關事項。
(七)取締違法經營石油業務之協調、獎勵、督導及考核事項。
(八)油品品質之查驗及品質不合格處分相關事項。
(九)石油業油料管線之災害防救業務事項。
(十)石油業儲油設備與代檢機構設置之督導及檢查事項。
(十一)石油基金補助山地鄉與離島地區業務規劃與申請補助計畫審核及執行事項。
(十二)其他石油設施業務事項。
三、瓦斯管理科:(一)天然氣政策、法規、供需計畫之研擬及推動事項。
(二)天然氣事業供應價格計算方式之研擬及審核事項。
(三)天然氣事業消費者保護及用戶申訴事項。
(四)天然氣事業經營業務之督導事項。
(五)公用天然氣事業設立及廢止之許可審核事項。
(六)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營業執照之核發事項。
(七)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八)公用天然氣事業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審查及督導事項。
(九)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液化石油氣分裝場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要點之訂定、修正及解釋事項。
(十)天然氣事業設施用地適用土地法規之解釋及協調事項。
(十一)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維護之查核及督導事項。
(十二)其他瓦斯管理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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