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執行單位應將研發成果之收入及支出單獨設帳管理,定期編製收支報表,送本部備查,並於會計制度內增訂有關研發成果之會計事務處理事項。執行單位應於內部稽核制度內增訂有關研發成果之稽核項目及程序,並確實執行稽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