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研發成果管理制度應包含下列各款:一、建立研發成果管理之權責編制。二、規劃並執行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等相關程序。三、保管研發成果之相關文件資料。四、研發成果、相關人員與資訊等管理及保密措施。五、其他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