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執行單位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總收入之一定比率,應交由本部繳交國庫或循預算程序撥入行政院指定之基金。執行單位如為公、私立學校或政府研究機關(構)者,其繳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二十。前項以外之執行單位,其繳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四十。本部提供金額占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執行單位繳交收入之比率由雙方約定之或免繳之。本部基於整體產業發展或依本辦法績效評估之結果,得專案核定執行單位繳交收入之比率,不受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