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組掌理下列事項:一、勞動行政料:(一)關於加工出口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動行政業務推展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加工出口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動法規之諮詢、研議及修訂建議事項。
(三)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工組織之建立及輔導事項。
(四)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工會業務之督導及推動事項。
(五)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舉辦勞資會議及簽訂團體協約事項。
(六)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工作規則之審查事項。
(七)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資爭議之協調處理事項。
(八)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工保險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督導事項。
(九)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工教育之督導及推行事項。
(十)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工福利之督導及推行事項。
(十一)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之督導及推行事項。
(十二)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所需勞動力資料之蒐集事項。
(十三)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工資料之蒐集統計及分析事項。
(十四)關於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外籍勞工申請引進初審及督導事項。
(十五)有關本處從業員工服務中心勞動行政業務之督導事項。
(十六)關於所在區勞工托兒所之督導及推行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勞動行政事項。
二、勞動檢查科:(一)關於加工出口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動檢查業務推展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加工出口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諮詢及研議修訂建議事項。
(三)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動條件與勞工安全衛生之督導檢查及改進事項。
(四)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工安全衛生宣導及輔導事項。
(五)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發證事項。
(六)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督導及改進事項。
(七)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有害物質作業環境之督導及檢查事項。
(八)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工安全衛生自動檢查之督導及推行事項。
(九)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督導事項。
(十)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審核事項。
(十一)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之審核事項。
(十二)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職業災害檢查及統計事項。
(十三)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優良人員選拔事項。
(十四)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事項。
(十五)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工廠內機器設備之開工檢查事項。
(十六)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工健康管理及職業病預防事項。
(十七)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安全衛生自護制度之輔導及評鑑事項。
(十八)協助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投資抵減有關自動化設備之認定事項。
(十九)督導各分處勞動檢查相關業務事項。
(二十)其他有關勞動檢查行政事項。
三、環保景觀科:(一)關於加工出口區空氣污染防制之規劃及管理事項。
(二)關於加工出口區噪音振動防制之規劃及管理事項。
(三)關於加工出口區水污染防治之規劃及管理事項。
(四)關於所在區環保站及清潔隊業務之督導事項。
(五)關於加工出口區環保法規之宣導及輔導事項。
(六)關於加工出口區毒性化學物質防制之規劃及管理事項。
(七)關於加工出口區病媒防制之督導及管理事項。
(八)關於加工出口區一般與有害事業廢棄物相關業務規劃及管理事項。
(九)關於加工出口區環境品質監測與檢驗相關業務之督導及管理事項。
(十)關於加工出口區公害糾紛處理相關業務之協調事項。
(十一)關於加工出口區環保、景觀美化與綠化工程之設計、執行及維護督導事項。
(十二)關於加工出口區節約能源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業務之推動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環保景觀業務之規劃管理及研究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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