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主任秘書承處長、副處長之命、綜核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文稿代行判發,並督導秘書室有關業務及內外工作之聯繫協調。組長及室主任承處長、副處長之命,督導所屬,處理各該組室業務。副組長、專門委員、科長、秘書、專員、科員、辦事員及書記各承其上級長官之命,處理其主辦公務。技正、技士、分析師、管理師及助理管理師各承其上級長官之命,處理其主辦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