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財團法人應參照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共通性會計項目參考表(附件五),衡酌業務實際需要及交易實況訂定會計項目。財務報表前後期之會計項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會計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