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財團法人預算書(含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及決算書(含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其編製及報送之規定如下:一、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一)應編製預算書(其格式如附件一),經董事會通過後,依下列期程報送:1.依財團法人設置法律明定預算須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者,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將次年度預算書報本部,俾核轉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議。
2.其餘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七月底前將次年度預算書報本部,俾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應編製決算書(其格式如附件二),依下列期程報送:1.依財團法人設置法律明定決算須由行政院轉送監察院者,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初編決算送審計部;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將經董事會審定,並送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之上年度決算書報審計部及本部,俾依規定程序核轉行政院及立法院。
2.其餘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將經董事會審定,並送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之上年度決算書報本部,俾核轉立法院審議或核轉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議。
二、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一)應編製預算書,於每年一月底前經董事會通過後,將當年度預算書報本部備查。
(二)應編製決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其設有監察人者,並送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上年度決算書報本部備查。
(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其預算書及決算書之格式如附件三及附件四。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財團法人,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會計師查核報告應併同決算書送本部,另依規定應將決算書送審計部者,會計師查核報告亦應併同檢送。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