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局局長綜理局務,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秘書綜理文稿及協助局長處理水利行政業務,並設下列各課、室:一、企劃課。二、水質課。三、保育課。四、管理課。五、建管課。六、秘書室。七、人事室。八、會計室。九、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