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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負責一般行政文稿之核閱及其他交辦事項。
課長、室主任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督導所屬,並綜理各該課室業務。
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專員、工程員、課員、辦事員、書記,各承其上級長官之命,處理其主辦之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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