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主任工程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統籌督導本局水資源及水利建設工程,並審核各工程單位業務呈判(核)文稿及施工計畫、報告。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負責一般行政文稿之核閱及其他交辦事項。課長、室主任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督導所屬,並綜理各該課室業務。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專員、工程員、課員、辦事員,各承其上級長官之命,處理其主辦之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