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政風室職掌如下:一、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二、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三、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四、政風興革建議事項。五、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六、公務機密維護事項。七、其他有關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