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主任工程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統籌督導本局水資源調度管理及水源建設工程,並審核各單位陳(判)文稿、計畫書及報告。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負責一般行政文稿之核閱及其他交辦事項。課長、室(管理中心)主任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督導所屬,並綜理各該單位業務。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專員、工程員、課員、辦事員、書記,各承其直屬主管之命,處理其主辦之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