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其職責如下:一、綜合本處文稿及授權案件之核判。二、業務之分配、審核與監督。三、機密文件及法制案件之覆核事項。四、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處長、副處長注意之事項。五、上級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