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機關;其下分別依貿易法、能源管理法、石油管理法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規定,設置推廣貿易基金、能源研究發展基金、石油基金及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四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