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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配售項目之安全存量如下:一、食米:三個月。
二、食用油(一)成品:一個月。
(二)原料:二個月。
三、食用鹽(一)成品:一個月。
(二)原料:二個月。
四、液化石油氣:前十二個月之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二十五天以上之數量。
前項各款配售項目安全存量,分別由糧食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重要工業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油氣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納入年度計畫整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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